學會組織
第4屆理事、監事(依姓氏筆劃排序)
新竹市動力機械工程學會章程
(102年6月20日起草)
(102月7月18日會議通過)
(102年12月4日修訂)
(102年12月11日成立大會通過)
(103年1月15日新竹市政府函備查)
(107月12月11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(108年1月7日新竹市政府函備查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「新竹市動力機械工程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英文譯名為Society of Power Mechanical Engineering, Hsinchu,簡稱SPME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動力機械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。
第二章 會務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、榮譽會員、永久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五類。
第七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每一會員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,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,報經常務監事查明屬實後,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予以警告或除名,並請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連續三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。
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:
第十五條 會員得享下列之權利:
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
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。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成立;選舉前項理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惟不得連續辦理,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遂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在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本會其他工作人員之兼聘辦法由理事會決定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;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及職掌另定之。
第五章 職權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:
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:
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:
第六章 會議
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,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。
第三十一條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三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五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。
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之會費與繳款方式,由理監事會擬定通過後,再提交會員大會,經通過後實施之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為發展會務或經費不足時,經理事會議決定,得另行籌募之。
第三十八條 依照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,本會除為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,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;且於組織解散後,剩餘財產亦不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國庫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:
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;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八章 附則
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會員十人以上連署建議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過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,並於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之。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學會工作計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