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bout Us

關於學會

學會組織

第4屆理事、監事(依姓氏筆劃排序)

  • 理  事  長:黃智永
  • 常務理事:林昭安、蔡宏營
  • 理  事:王偉中、江國寧、李昌駿、李昇憲、宋震國、林士傑
  • 常務監事:白明憲
  • 監  事:劉通敏、蕭德瑛

新竹市動力機械工程學會章程

(102年6月20日起草)
(102月7月18日會議通過)
(102年12月4日修訂)
(102年12月11日成立大會通過)
(103年1月15日新竹市政府函備查)
(107月12月11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(108年1月7日新竹市政府函備查)

第一章  總則

第一條    本會名稱為「新竹市動力機械工程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英文譯名為Society of Power Mechanical Engineering, Hsinchu,簡稱SPME。

第二條    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動力機械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。

第三條    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。

第四條    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。

 

第二章  會務

第五條    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• 一、舉辦動力機械相關領域學術活動,承接研究計畫,以促進動力機械相關領域之研究發展。
  • 二、出版動力機械相關領域之刊物。
  • 三、參與國內外動力機械相關領域之學術活動。
  • 四、接受公私立機關或個人之委託研究,協助解決動力機械相關領域之問題。

 

第三章  會員

第六條    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、榮譽會員、永久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五類。

  • 一、普通會員:凡於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機械相關科系畢業,或對動力機械相關領域之研究發展有興趣,並設籍或工作於新竹市者得申請入會;經理事會通過,照章納費後,得為本會普通會員。
  • 二、榮譽會員:凡對動力機械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,由會員五人以上推薦者,經理事會認可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  • 三、永久會員: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,一次繳納十年(含)以上常年會費者,即為永久會員。
  • 四、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,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  • 五、團體會員:凡設立於新竹市,願贊助本會宗旨之機關學校或學術團體,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,照章納費後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 

第七條    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每一會員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。

第八條    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    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    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,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,報經常務監事查明屬實後,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予以警告或除名,並請會員大會追認。

第十一條    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二條    會員連續三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。

第十三條    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

第十四條    會員有下列義務:

  • 一、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  • 二、普通及團體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
第十五條    會員得享下列之權利:

  • 一、普通會員、榮譽會員及永久會員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• 二、會員皆享有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利及費用優待。

 

第四章  組織及任期

第十六條    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七條    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。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成立;選舉前項理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惟不得連續辦理,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八條    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
第十九條    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遂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在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
第二十條    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本會其他工作人員之兼聘辦法由理事會決定。

第二十一條    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;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
第二十二條    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三條    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
  • 一、喪失會員之資格。
  •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四條  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條    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及職掌另定之。

 

第五章  職權

第二十六條    會員大會之職權:

  •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• 二、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  • 三、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  • 四、決定會務實施方針。
  • 五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• 六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  • 七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八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九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• 十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七條    理事會之職權:

  •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。
  •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•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•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 •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  • 六、保管本會資產及帳目。
  • 七、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之案件。
  • 八、督導各委員會處理事務。
  • 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二十八條    理事長之職權:

  • 一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件。
  • 二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  • 三、綜理本會會務。
  • 四、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

第二十九條    監事會之職權:

  •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• 二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  •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•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• 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
 

第六章  會議

第三十條    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,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。

第三十一條    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三十二條    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三十三條    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•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•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  • 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  •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四條    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五條    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七章  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六條    本會會員之會費與繳款方式,由理監事會擬定通過後,再提交會員大會,經通過後實施之。

第三十七條    本會為發展會務或經費不足時,經理事會議決定,得另行籌募之。

第三十八條    依照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,本會除為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,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;且於組織解散後,剩餘財產亦不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國庫。

第三十九條    本會經費來源:

  • 一、入會費: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清。
  • 二、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團體會員捌仟元,於當年繳清。
    普通會員一次繳納十年(含)以上常年會費者,即為永久會員,嗣後各年度得免繳常年會費。
  • 三、會員捐款。
  • 四、委託收益。
  • 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  • 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四十條    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

 

第四十一條    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;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。

第四十二條    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第八章  附則

第四十三條    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四十四條    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
第四十五條    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會員十人以上連署建議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過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,並於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之。

第四十六條    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
學會工作計畫